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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223号
【颁布时间】 2008-07-18
【实施时间】 2008-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33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市目标办。
  
  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纳入《乌鲁木齐市2008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之中,对承担目标任务的单位实施严格考核。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与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结果紧密结合,对不达标的单位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市环保局。
  
  1.负责2008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及督促检查工作。
  
  2.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位,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对辖区重点企业实施总量控制,监督完成年度总量削减任务。
  
  3.继续开展大气污染成因课题研究,编制完成《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4.加大对全市污染排放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监督电厂脱硫等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落实。严格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杜绝新建污染项目,新建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80%。
  
  5.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14家单位及53家供热企业除尘脱硫设施实施限期治理,并监督限期治理任务的完成。
  
  6.完成机动车污染控制中心4套机动车尾气排放工况法检测系统的建设。
  
  7.协助市目标办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配合做好对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城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目标的考核工作。
  
  8.加强对水磨河周边污染源的管理,监督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依法清理、关停违法排污小企业。
  
  9.完成辐射源排污申报,建立档案,全面掌握全市辐射源。
  
  10.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对超标排放噪声的企业或工艺实施限期治理。
  
  (四)市建委。
  
  1.做好南区热网和天然气二期工程的建设保障工作。
  
  2.协助市环保局加强对集中供热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治理改造的协调管理工作,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集中供热企业进行强制治理改造。
  
  3.完成2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全部达到节能标准,建成节能建筑300万平方米,综合节能率达50%以上。
  
  4.完成“十一五”城市供热规划、供热事业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
  
  5.协助市环保局、乌昌财政局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资金。
  
  6.做好分户计量设施建设,为供热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五)市水务局。
  
  1.监督落实污水处理项目按计划建设。
  
  2.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重点做好水磨河流域排水管线的建设。
  
  3.做好中水回用示范工程建设。
  
  (六)市发改委。
  
  1.协调落实电厂脱硫的支持政策,落实城市中部和北部区域的热网和城市热电发电机组扩建项目的建设。
  
  2.落实重点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
  
  3.编制《乌鲁木齐市能源发展规划》。
  
  (七)市经委。
  
  1.完成重点工业企业“十一五”期间节能重点目标任务指标的核准,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节能指标体系。
  
  2.落实“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任务。
  
  3.牵头完成中心城区10家严重污染企业的搬迁工作。
  
  4.积极开展《乌鲁木齐市节约能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市规划局。
  
  1.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南控北扩,东延西进”的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开发城市的东、西、北部区域,减缓中心城区的人口建设密度。
  
  2.严格规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中心区的开发强度。
  
  3.按照建设服从规划,规划服从环保的原则,对需要做环评的新建项目,须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规划手续。
  
  (九)乌昌财政局。
  
  1.拓展环境治理资金的筹措渠道,确保全市每年环保投入占到当年GDP的2%以上。
  
  2.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建设等项目资金。争取从年度排污费支出预算中安排更多的经费用于企业除尘脱硫设施技术改造。
  
  (十)市公安局。
  
  1.会同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在用车进行年度检测。
  
  2.严厉查处机动车违规鸣喇叭的行为。
  
  3.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工作。
  
  (十一)市市政市容局。
  
  1.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2.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降低扬尘污染。
  
  3.完善城市垃圾处置,加强渣土管理,做好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0%。
  
  (十二)市执法局。
  
  1.严厉查处散装货物或运输建筑垃圾不作密封、包扎、覆盖,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
  
  2.协助各区(县)、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工地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作遮挡、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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