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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开展辐射污染防治。 1.对全市石油化工、矿业开采、医疗机构、学校、通讯进行辐射污染源普查,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全面掌握城市辐射污染源。 2.监督拥有放射、辐射设备和仪器的单位按照安全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造成环境影响。 3.加强对废物进口及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杜绝辐射废物进入我市。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全面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将年度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并加大对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责任目标的完成。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将按照环保一票否决原则,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加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监察人员、工作车辆及监测设备,在中心城区街道、社区配备环保协勤员协助开展环境执法,负责对辖区内各污染物排放源点的值守和监管,发现超标排污情况及时制止,并监督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成立专门的环境巡查队伍,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落实规划和区域环评。 认真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新建项目(工业项目)和规划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第一审批权,从源头控制污染。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新建及污染向我市的非法转移。根据城市环境容量,科学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布局,加强城市规划控制和引导,认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设、工业园区、重点区域的规划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完善环保重点企业制度。 在明确200家市级环保重点企业的基础上,确定各级环保重点企业名单,督促其开展节能减排等各项措施建设。规范企业环境管理,通过核定排放总量、发放环境许可证、建立动态档案、加大检查频次、实施年度检验等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主动实施污染防治,确保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制定合理的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实现污染减排。 (五)完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 尽快出台《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乌鲁木齐市饮服行业污染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烧烤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建立总量控制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等。制定冬季大气污染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污染源调查方案、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新建项目禁批、限批方案、机动车污染防治方案等,切实提高环境保护能力。 (六)加大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资金保障。 积极做好项目的储备,争取国家、自治区的专项经费支持,更多地利用国家补贴、国债资金及国际、国内赠款、贷款,加大对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及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筹措专项资金,对供热企业实施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改造、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环境科研和环境宣教工作开展等给予资金支持,确保全市每年环保投入占当年GDP的2%以上。 (七)加强环保科技宣教,增强环境治理工作成效。 引进先进的科研成果和治理技术,培育环境产业,为环境治理特别是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技保证。做好环境宣传工作,完善“红黑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工作的进展和成效,通过环境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的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公众在环境政策、规划制定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听证制度,使全社会都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监督中来。 五、职责分工 (一)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全面负责2000台燃煤小锅炉和分散锅炉的并网或清洁能源改造。 2.负责制定计划,扎实开展污染减排工作,认真落实总量控制指标。 3.全力做好辖区内燃煤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工作,每周对各类污染排放设施现场执法频次1次以上,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4.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辖区环保部门做好本辖区分散小锅炉拆并改造的宣传动员,认真组织落实,并对分散小锅炉的正常运行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