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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深发〔2008〕1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府〔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方案(2009年-2010年)》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了清理,编制了《深圳市旅游局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和法规依据》,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深圳市旅游局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和法规依据 序号 处罚对象 行政处罚项目 违反法规 行政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1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2 旅行社及其分社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3 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4 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5 旅行社及其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 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6 旅行社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7 受让、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旅行社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旅行社条例》十三、十四、十八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9 旅行社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10 旅行社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11 旅行社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2 旅行社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 13 外商投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14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 15 旅行社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