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77 旅游经营者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旅游景区、景点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78 旅游经营者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从事与其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活动;(二)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和误导旅游者;(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六)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合同中将经营风险以约定的形式强加给旅游者;(七)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八)建立企业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9 星级饭店(酒店)、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星级饭店(酒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酒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星级饭店(酒店)聘请境外或国内其他地区饭店(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应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以警告或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备注: 1.《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于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9日国务院令354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4.《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于 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10月28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于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7.《旅游统计管理办法》于1998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9.《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于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