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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旅质监[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6-08
【实施时间】 2009-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旅游局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和法规依据》的通知

[接上页]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第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
  
  
  
  65
  
  旅行社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66
  
  旅行社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
  
  
  
  67
  
  旅游企事业单位
  
  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8
  
  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不公开经营项目、标准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9
  
  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服务或者商品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70
  
  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71
  
  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2
  
  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
  
  
  
  73
  
  旅游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违反《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旅游设备和设施运作良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森林旅游应当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严防山火的发生。在文物保护区域内从事旅游活动,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文物遭受破坏。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对旅游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发生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救护和处理,并依法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74
  
  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酒店)
  
  旅游经营者违反《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款: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酒店),其经营与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旅游行业管理,不得使用星级和类似星级的称号或者标志进行经营宣传活动。)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75
  
  旅游从业人员
  
  旅游从业人员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76
  
  旅游经营者
  
  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禁止在旅游开发区、保护区和游览区内擅自采石、采矿、挖沙、葬坟、狩猎、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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