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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旅质监[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6-08
【实施时间】 2009-06-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4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旅游局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和法规依据》的通知

[接上页]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53
  
  未取得领队证的个人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54
  
  领队人员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55
  
  领队人员
  
  领队人员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56
  
  领队人员、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
  
  违反《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7
  
  无导游证的个人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8
  
  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59
  
  导游人员及其所在旅行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60
  
  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61
  
  导游人员、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62
  
  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63
  
  旅行社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第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
  
  
  
  64
  
  旅行社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第十条: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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