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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协助省分管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卫生厅厅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保局、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省爱卫会、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武警山西总队等。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2.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地方立法和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拟订工作;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 指导和帮助市、县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 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向省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省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并审核把关;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与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按照省指挥部领导的要求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邀请省外和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经委: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调度,保证供应。 省教育厅: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防治技术研究方案, 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