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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3.2.3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2.4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及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4.3.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3.1 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以免事件进一步扩大。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3.3.2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3.3 省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3.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除按规定进行报告与现场处理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未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