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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2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 “预防为主, 平战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的建设和技术研究,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建立健全统一的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省人民政府在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覆盖省、设区的市、县、乡(镇、 街道 ) 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成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设区的市建立的急救中心为各市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市、区)应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设区的市建立的传染病院 ( 区 ) 为各市的传染病救治机构。县级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2.3 职业中毒、放射损伤救治基地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中毒救治中心)为我省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附属医院为我省放射损伤医疗救治基地。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 组建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6.1.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省级为15人左右, 市、县级为10 人左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辖区内建有放射源设施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分别组建专门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1.3.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