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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环境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2.6 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结合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人员、技术支持。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2.1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3.2.2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根据事态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