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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7]130号
【颁布时间】 2007-12-04
【实施时间】 2007-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7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接受、分配国(省)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指导协调相关统筹地区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车辆,保障医疗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畅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输,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监测、调查等工作。
  
  省商务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营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工商、质监、物价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物价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环保局: 负责组织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省林业厅: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采样检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预警信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省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 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省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对乘坐火车、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 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山西总队:负责本总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 承担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 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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