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8-07-07
【实施时间】 2008-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83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加快发展的政策实施意见

各市、州工商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经营、搞活灾区市场、重建家园,加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和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相统一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灾区市场主体恢复和建立
  
  1.积极支持地震灾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持照合法经营。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查登记档案后,予以补(换)发,补(换)营业执照不收取工本费。
  
  2.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地震灾害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的,可以延长90日;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的,因地震灾害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股东认缴期限可以延长至90日。需要审批的,按审批机关批复同意延期时间办理。
  
  3.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可以用人民币投资成为内资企业股东。
  
  4.对新办的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6.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到灾区支持重建,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原件后,可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7.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一年内可多次使用。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经提交了经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的,该投资者一年内在我省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用提交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设立登记。
  
  8.债权出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为投资。外方股东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债借债的证明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9.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10.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含外资)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对地震灾害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90日补交证明文件。
  
  11.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应持原登记机关签注意见的变更登记申请,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先办理许可变更后到经营地工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由原登记机关将档案移交变更登记工商机关,若在地震中登记档案丢失的,原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协助提供相关证明,完善登记档案。
  
  12.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由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地工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备案时间不超过一年,工商机关要加强监管。一年后仍需在异地继续经营的,要重新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机关出具经营情况证明回发照机关进行验照。
  
  13.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搭篷经营,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期不超过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14.引导、促进灾区自主创业,凡是灾区居民和农民以个人名义在灾区各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指定区域从事个体零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经营项目除外)以及规定的其它项目经营的,可免费办理工商登记,恢复重建期内免收工商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