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发[2008]74号
【颁布时间】 2008-06-18
【实施时间】 2008-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94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中心城市周边环境土砂石场治理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机动车辆占道。按照《保山中心城市道路交通优化实施方案》和《专项整治方案》进行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区公安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区建设局。
  
  (2)非机动车占道。在新华书店、花玲鞋店、保岫东路海尔电器铺面门口等商业集中路段,设置6个专人看守的停放点,并结合人流、车流情况,在相应路段划定停车位置。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公安交警大队。
  
  (3)汽车装饰及洗车占道行为。一是根据有关法规要求,细致深入地做通业主的思想工作,动员说服业主另择地点经营;二是对因主客观条件所限、搬迁难度大的先进行规范经营,其后由工商局在换发证照时由经营业主重新选址,并换发经营证,否则不予换证;三是工商局在今后办理此类证照时,严格审查业主是否有足够的经营场所,条件不允许的不予办证。牵头单位:区工商局,配合单位:区建设局。
  
  2.垃圾乱丢乱堆整治措施
  
  (1)垃圾收集的管理。一是在垃圾相对集中的地点设置垃圾桶(主要是在靠近主大街的背街小巷定点设置);二是安排1辆保洁车从13:00至16:00点对零散垃圾进行收集;三是在7条道路增设9辆脚踏三轮车分时段(17:00-20:00,22:00-23:00)对零散垃圾进行收集;四是增设机动垃圾车作为临时垃圾中转站,负责清运脚踏三轮车等收集到的零散垃圾;五是由城市监察大队、环卫中队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时对小袋垃圾随见随捡随清;六是对垃圾乱丢乱堆严重的点(段)进行蹲守,对不服从管理乱扔垃圾的人员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罚;七是由各单位、小区、门卫室主动内设垃圾收集点,要求居民按时定点投放。与各单位签订责任状,同时做好不良记录,对不负责任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八是根据动态情况调整垃圾收集行车路线,科学合理的进行垃圾收集。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爱卫办。
  
  (2)乱泼污水。对临街无排水设施的经营户,由区建设局统一完善排水设施,并责成经营户限期整改,统一在店内排水;对不规范用水及在人行道上洗碗、洗菜的经营户进行说服教育、严格管理、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永昌水业分公司。
  
  (3)早晚点摊点乱丢纸屑。要求经营户设置垃圾箩,贴提示牌;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对乱丢纸屑现象严重的店铺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促进市民良好环境意识的形成。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爱卫会。
  
  3.占道乱搭乱摆整治措施
  
  (1)铁件加工、重型机械销售、机动车修理占道。做好说服动员工作,使业主自愿重新选址经营,对不愿重新选址的经营业主,首先进行规范整治,整治后仍出现反复现象的,由运政所、工商局在换发证照时促其另择经营地点,否则不予换发证。区运政所、区工商局在办理此类营业执照时,严把审批关,从源头杜绝此类现象的产生。牵头单位:区运政所、区工商局,配合单位:区建设局。
  
  (2)烧烤摊点占道。有铺面的经营户要求在21:00后根据人行道的宽窄可占用1-2米人行道;对无铺面的经营户,进行统一规范,南片区根据业主意愿分别规范到兰城路、粮食商场,北片区规范到兰城路、明强商场;三馆前的烧烤摊点及冷饮摊点规范到兰城路(隆阳路口-龙泉路口),并允许在21:00以后占用1-2米人行道经营。通过实地踏勘,该道路从南至北临街铺面共255间(空闲铺面有19间),人行道宽6.7米,人行道较宽,临街铺面足够将三馆马路市场的烧烤和冷饮摊点规范至此;将兰城路从南至北规划为以风味小吃为主的特色街区,实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赢。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工商局、区交警大队。
  
  (3)小吃及小件商品、时段性占道、店外店及其他占道。加大巡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要求经营者保持摊点周边环境清洁,对不服从管理的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工商局。
  
  4.广告乱贴乱画整治措施
  
  由公安、工商部门从源头治理,严厉打击乱贴乱画小广告者;抽调执法力量,有步骤、有重点地对乱贴乱画行为进行蹲守,根据现场记录对不良行为进行媒体曝光并依法处理;购买1-2台小广告清洗机对小广告进行集中和长效清洗。牵头单位:区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公安局、区工商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