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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生效运行后,被许可人因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由原申请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委派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或委派窗口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由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委派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受理与审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按本规程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期限,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所列六种情形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应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文书,说明法律依据和注销理由,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不断完善与委派窗口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流程的有机衔接,及时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不在公共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八)在法律法规和本规程以外随意附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标准收费的; (十)接待、受理、审核、勘验过程中服务态度恶劣,群众反映较大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纵容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许可的; (四)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受理的“法定期限”,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向承办部门提交有效申请文书及全部相关资料之日起的正式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