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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督察指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并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任用有机结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执法责任;经审核、批准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最终批准人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及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持决策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执法责任,具体承办人及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以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责令检查、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方式追究执法责任: (一)违反法定义务、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当场执行行政处罚或按一般程序例行执法检查时,使用无效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拒绝出示或多次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对属于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新闻出版活动、侵权盗版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事前告知、举行听证而未事前告知或举行听证的; (五)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变更或撤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执法程序导致行政赔偿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等行政处理或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追究执法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设施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职权收受他人财物,纵容、包庇新闻出版(版权)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隐瞒依法应当回避事实并干扰、妨碍、阻挠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申请人或当事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乱收费的; (五)擅自将行政处罚罚没款物据为己有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处罚物款的; (六)对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查处,或违法违规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为本人、亲属、子女或他人谋取私利,或利用职权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和政府形象言论,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索贿受贿、贪污公款,暗示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提供宴请、礼品和营业性娱乐消费的; (四)违反规程、有法不依,导致行政违法案件未能及时查处和处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六)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重大行政赔偿,并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