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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苏新出发[2006]83号
【颁布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05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行政执法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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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依法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为本省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配置,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责暂未增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职能。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分级管理和职权分解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所属辖地范围内的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江苏省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省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交办、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二)各省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依法履行对全市各类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负责督导、查处本市范围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三)县(市)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辖地范围内行政执法职能,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负责查处本地发生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法定职能履行行政执法职权。
  
  (一)例行性行政执法检查严格限定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一般行政违法案件严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涉及跨行政区域需要联合办案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会商相关地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查处;涉及跨省、区、市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提出办案意见。
  
  (三)同一行政违法案件省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疑议方提出申请,报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明确牵头查处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
  
  (四)行政违法案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立案查处的执法部门填制《行政案件移送书》,经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按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工作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完成。
  
  第三章 执法检查与案件受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定职能例行执法检查,或因受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进行现场核验或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依法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牵头、会商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逐一明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能,逐一核查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无法定执法职能、法定执法资格的部门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应依法遵循立案程序。案件受理的主要线索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当事入主动交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等。行政执法机关(部门)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填报《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报请分管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应填制《行政案件举报投诉处理单》,报送分管局长签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七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或及时批转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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