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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依法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意见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十日内,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经分管负责人签发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件重大、情况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罚没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范程序开据《罚没款缴款通知单》和《江苏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罚没物资及涉案主要专用工具和设备,由行政执法部门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保管;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停业期间的整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在停业期满后视其整顿情况和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现场勘察验收,提出是否准许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商法制部门意见并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由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相关部门作出书面答辩,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案件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法制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诉。 第六章 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做到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行政执法职权干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能和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搜集证据,及时告知处罚决定,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防范和杜绝违背社会公德、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案卷评查、缴罚分离等相关制度。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因不当行政或违法行政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 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部门须于每年一月上旬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报送上年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统计情况,包括罚没物资、处罚金额等;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查结并依法执行后,行政执法部门须及时汇总案件查处情况并提供书面报告,由法制部门汇总报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七章 评议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对市、县(市、区)级两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评议考核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具体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执法案卷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切实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制度建设,通过单项抽查、个人自评、互查互评、综合评测和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等有效办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准确性和透明度。对经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绩效突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有不当或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行为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