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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根据船舶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区船舶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对《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按此实施(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制度》的修订内容 1、《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科船年01表和科船定01表)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厂修艘数4个统计指标。 2、船舶工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由原来的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扩大到全部船舶工业企业。 3、船舶产品细分为海船和内河船舶。 二、请各地区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汇总单位)及时向本地区(系统)的船舶工业企业布置并负责组织好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全国船舶工业统计调查按照“条块结合,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各船舶工业企业按要求将统计报表报送所属二级汇总单位,中央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报送的同时抄报属地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各二级汇总单位负责收集、审核本地区(系统)企业的报表数据并与汇总数据(抄报的数据不进行汇总)一并报送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同时抄送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四、填报统计报表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年报要求各企业于2006年2月28日前将企业报表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2006年3月20日前将企业报表和汇总表报出;季报要求各企业于季后10日内将企业报表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季后15日内将企业报表和汇总表报出。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报表制度》,组织实施本地区(系统)的船舶工业统计调查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按时完成年报和定期报表的报送工作。 附件:《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二○○五年十月) 一、说 明 (一)统计目的:为准确、及时了解全国船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有效地实施船舶行业管理,并为各级领导、政府综合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口径: 1.统计范围: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375) 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金属船舶制造(3751)、非金属船舶制造(3752)、娱乐船和运动船的建造和修理(3753)、船用配套设备制造(3754)、船舶修理及拆船(3755)、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的制造(3759)。 (2)未包括在3754类的船舶配套产品制造工业企业法人单位。主要包括船用发动机制造(3512和3513);船用装卸机械制造(3530);船用阀门制造(3543);船用齿轮制造(3552);船用导航及其他仪器制造(4123);船钟制造(4130)。 (3)海洋石油平台制造(0790)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2.产品统计口径为民用船舶工业产品,包括海船及内河船舶制造、船舶配套产品和船舶修理。 (三)统计内容: 1.年报为《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船舶生产情况》、《新承接船舶订单情况》、《手持船舶订单情况》、《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造修船基础设施》。 2.定期报表为《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船舶生产情况》、《新承接船舶订单情况》、《船舶主要配套产品生产情况》。 (四)填报要求:各企业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准确地填报报表;二级汇总单位应认真组织本地区(系统)的统计数据审核、汇总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各企业及二级汇总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应严格按照统计范围,确保统计数据不重不漏。 (五)报送时间: 1.年报:企业应于年后2月28日前将企业报表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应于年后3月20日前将企业报表和汇总表报出。 2.季报:企业应于季后10日内将企业报表报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应于季后15日内将企业报表和汇总表报出。 (六)报送表种类: 根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报送不同报表(见下表)。如果企业生产其他船舶产品,请按要求填报,不重复报送相应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