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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3]82号
【颁布时间】 2003-09-29
【实施时间】 2003-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编制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要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坚持建设标准和规范,切实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并充分发挥非典时期已建成设施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要认真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治体系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和运营措施,做到统筹兼顾,“平战结合”,保证正常运营。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经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提高医疗救治机构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建成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二00三年九月九日)

  
  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是加快公共卫生事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性举措。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现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以下简称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第一章 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公共卫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常见传染病得到了较好控制,总体上处于低发水平。全国26种甲、乙两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由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6000/10万—7000/10万下降到2002年的180.4/10万,消灭了天花、脊髓灰质炎,有效控制了丝虫病、疟疾等,传染病的病死率和死亡率不断下降,传染病控制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科)、专科防治机构、院前急救机构和职业中毒与核辐射救治机构相结合的医疗救治体系,救治水平逐步提高。到2002年底,全国传染病床位数达到7.8万张(其中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床为2.5万张,综合医院传染病病床为5.3万张);有153个地市以上城市建有急救中心(站)。
  
  第二节 问题
  
  现行医疗救治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救治机构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落后,装备水平不高,技术力量薄弱,人才短缺,应急反应和救治能力不强;2.救治机构布局不合理,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大多数医疗救治资源集中在中、东部地区城市;3.医疗救治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管理事权划分不清,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区域内资源优势互补的合力,整体运行效率不高;4.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自独立运行,缺少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不能及时预测、预警和进行有效处置。
  
  上述问题在这次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过程中暴露比较明显。
  
  第三节 挑战
  
  我国医疗救治体系面临新的挑战:一些已基本控制的传染病有重新抬头趋势,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常见传染病的威胁;全球新发30余种传染病已有半数在我国发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引起的群体性非传染性急性、亚急性疾病,以及因有毒化学品泄露造成的职业中毒事件屡有发生;核辐射源分布广,应用数量增多和强度不断增大,存在着核辐射和核恐怖的威胁;频发的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增加了疫情发,生的风险。因此,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仍十分艰巨。
  
  抓紧制定和实施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十分重要而迫切。
  
  第二章 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规划的编制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坚持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的宗旨,坚持从国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以加强医疗救治机构能力为目标,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机制相结合,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实现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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