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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和《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在系统内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现将上述四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及本单位实际学习借鉴,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煤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效能。 附件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2.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 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分局对本局相关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考核、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局成立执法监督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执法监督的局领导担任,省局对分局的执法监督由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纪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的执法监督由政策法规处、纪检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各分局要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小组,由主管执法监督副局长负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且不少于一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负责分局的执法监督工作,并统一对分局的执法案件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条 执法监督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规定; (二)组织开展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组织协调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或决定; (五)执法监督工作组成员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 第六条 加强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省局和分局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省局有关处室、各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机关对其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第七条 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局机关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处室和各分局要确定执法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执法程序、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确定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机关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等情况; (二)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情况: 1.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是否依法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是否按法定程序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处罚中对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有处罚不一致、显失公正的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2.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执法中有无不公正、不公平、不文明行为; (四)是否存在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处罚案件事前审查监督。对煤矿实施50万元以上经济处罚、核定能力4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或采区)停产整顿、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处罚案件由省局事前监督,其它处罚案件由分局进行事前监督。事后通过抽查各类执法案卷文书、重大处罚案件备案、行政执法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督。 定期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定期监督和专项监督,创新方式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