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84号
【颁布时间】 2002-05-14
【实施时间】 200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办法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提高国债的流动性,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与支付风险,同时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新的投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在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试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总行领导十分重视这项业务。尚福林行长作出重要批示“此事应尽快准备,对占领市场份额影响极大”。为此,总行成立了由主管副行长任组长,有关部门总经理及各开发试点分行(北京、上海、深圳、青岛、浙江、福建)行长任成员的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领导小组。经过2年的精心、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完成了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系统的开发、模拟测试、实际生产环境测试,以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得到了人民银行的好评。
  
  今年6月初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将要推向市场,年内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为方便投资人买卖记账式国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行为,推动我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认真学习领会尚福林行长重要批示精神,把做好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作为我行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形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经营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行要成立相应的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领导小组,由主管该项业务的副行长任组长,个人业务、资产负债管理、科技、财务会计、公司、机构、银行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做好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办法》和《操作规程》,积极推动并指导辖区内各行开展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
  
  三、各级行在开展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各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设立相应的岗位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开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各级行个人业务、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个人及机构客户的营销宣传工作。
  
  五、第一批开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试点行定为北京、上海、浙江分行,在5月18日之前,各试点行应按照4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领导小组协调会议纪要》精神以及《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办法》、《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组织辖内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营销及宣传工作,开办网点要配备相关的行情显示设备,并完成对辖区内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首批试点成功后,该项业务将在具备条件的分行逐步推开。拟开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申请开办该项业务的相关材料以行发文正式报送总行并认真做好开办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业务的相关准备及培训工作。总行将在对相关材料及系统准备等情况审查合格的基础上,确定第二批试点分行。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和交易,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记账式债券按计息方式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付息方式分为附息债券和零息债券等。
  
  第三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是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一级托管中心,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各分行处理系统和营业网点之间交易信息的传递,按照公开报价,通过营业网点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托管与结算的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