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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2002]军字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3
【实施时间】 2002-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一)(2002)

[接上页]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参与地方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的交友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军人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军人不得收听收看国外、境外的反动广播、电视节目。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人通常不得印制名片。如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 第八章作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两用人才培训、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用于营区内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团、旅)以上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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