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央军委
【发文字号】 [2002]军字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3
【实施时间】 2002-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2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一)(2002)

[接上页]

  第六十四条官兵关系是军队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士兵的成长和进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六条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失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文职干部和有病的同志,不搞绝对平均主义。
  
  (六)关心连队建设,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七条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六十八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 部队(分队)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队(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队(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条部队(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队(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队(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队(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队(分队)配属给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一条部队(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遇险情、敌情时,一切行动应当服从编队指挥员(舰、船、艇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五章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二条为体现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军人必须有礼节。
  
  第七十三条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四条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五条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天第一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二)军人进见首长时,在进入首长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首长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七十六条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进行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