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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对初裁决定中未被接受的由于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在贸易环节上的不同而造成的费用差别进行重新认定。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所报告的销售渠道及客户信息未能证明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的客户间在贸易环节上存在实质差异,虽然在出口和国内销售存在批货规模方面的差异,但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及实地核查中均未充分说明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的合理性,及对价格公平比较的影响,因此,在终裁时,调查机关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对初裁决定中未被接受的物理特性差异调整进行重新认定。核查中,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的产品间存在物理特性上的差异,因此,在终裁时,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对初裁决定中未被接受的“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进行重新认定,其内容包括土地租金及折旧费,还包括特殊产品的开发费用以及国内宣传费用等。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这些费用的发生未与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直接相关,不应直接归集到国内销售上,因此,在终裁时,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经核查,对该公司报告的出厂装卸费、售后仓储费、国内运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可以接受,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对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出厂装卸费用、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港口装卸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可以接受,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 (TAIYO VINY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初裁后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核查,并根据公司报告的大类型号划分情况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进一步审查,与出口型号相一致的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是通过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最终用户或者直接销售给关联的最终用户。经核查,调查机关发现这些关联交易的价格明显与其他非关联交易价格不同,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交易不能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不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终裁确定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排除这部分关联交易。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存在与其他非关联的公司的特殊交易情况。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这些特殊交易情况存在特别的价格安排,不能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终裁确定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此部分交易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可以接受,并依据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对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的每一笔交易与其月平均成本进行比较,未发现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终裁时,调查机关依据全部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核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全部通过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终裁时,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依据。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对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没有接受的国内销售时最终价格与暂定价格之差作为其他折扣项目进行重新认定并要求在实地核查中进一步说明和澄清。调查机关考虑了该公司的意见。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在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中,先有暂定价格,后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返还的做法在日本是比较普遍的商业做法。该公司在实地核查时向调查机关解释了关于该做法的全过程,并提供了价格调整过程的全部证明文件及调查期内的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金总额。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关于事后定价的调整项目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价格调整的主张,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根据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金总额,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