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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8号
【颁布时间】 2003-09-29
【实施时间】 2003-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8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月平均成本和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有部分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的数量不足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予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终裁时,调查机关以该公司的全部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核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一部分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其余皆由该公司自行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终裁时,直接出口到中国大陆的部分以直接出口价格为依据,确定其出口价格;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出口的部分,以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为依据,确定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评论及实地核查中,该公司要求对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没有接受的国内销售中的数量折扣项目的主张予以重新认定和调整,并提供了国内销售过程中数量折扣分摊比例的计算过程以及调查期内实际发生的数量折扣金额的证明文件。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的主张是合理的,并且证据能够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因此,在终裁时,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此项调整的主张,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根据调查期内该公司实际发生的数量折扣金额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经核查,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等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可以接受,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出口价格
  
  经核查,对该公司报告的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可以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韩国公司
  
  (株)LG化学
  
  (LG CHEM,LTD)
  
  1、正常价值
  
  初裁后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核查,决定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经核查,该公司与出口型号相一致的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及实地核查中,该公司主张调查机关应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没有接受的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中财务费用部分的建设利息、权益法评估收益、住宅资金利息等项目。调查机关在核查中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并且公司不能对此进行合理的解释,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认定成本及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维持初裁决定中认定的结果和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终裁时,对于排除了低于成本销售部分的型号,调查机关以剩余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交易为依据,确定其正常价值;对于未排除低于成本销售部分的型号,调查机关以该型号的全部国内交易为依据,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韩国株式会社LG商事作为(株)LG化学的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调查期内(株)LG化学有的出口通过关联贸易商韩国株式会社LG商事以及其他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有的出口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终裁时,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的部分,调查机关以(株)LG化学向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的价格为依据,确定出口价格;通过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部分,调查机关以关联贸易商转售给第一个独立购买人的价格为依据,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经核查,对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佣金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可以接受,在终裁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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