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裁决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终裁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6月至8月赴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应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内销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核实和验证。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对于台湾地区的应诉企业,调查机关针对各应诉公司提出的评论意见以及其他在初裁决定中暂时认定的内容发放了补充问题单,各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对问题单的答复。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考虑了以上台湾地区应诉企业的答复内容。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产业损害继续调查 2002年11月5日日本官民代表团就本案有关内容拜会调查机关,调查机关听取了日方对本案的意见。 2003年3月至4月,调查机关对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本案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日本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递交的书面评论,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应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要求,2003年6月6日调查机关当面听取了俄罗斯萨彦斯克公司对本案初裁的评论意见。 根据初裁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需要,2003年6月2日调查机关发出中国大陆生产者补充调查问卷,并于7月2日收回全部答卷。 2003年7月3日调查机关召开中国大陆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中国大陆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就有关问题的陈述。 2003年7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大陆申请人提交的对被诉方评论意见的反驳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003年7月8日至8月2日,调查机关先后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 在对本案9户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的核查期间,调查组全面核查了上述企业的整体情况、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有关财务和经济技术指标,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本终裁使用的数据是经过实地核查后调查机关确认的数据。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情况,以及初裁后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反驳意见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纯粉,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聚氯乙烯糊树脂。对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详细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纯粉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种类:聚氯乙烯纯粉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制造工艺: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电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电石乙炔法是用电石制乙炔,与氯化氢制氯乙烯单体,聚合成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是乙烯直接氯化、氧氯化制二氯乙烷,裂解得到氯乙烯,聚合制成聚氯乙烯。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