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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司大部分同类产品的地区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地区内交易,采用其余地区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有的出口销售计算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关于数量折扣和退款及赔款项目,初裁后,公司提供了调查期内的每月或发生折扣的客户的核定售价、折扣申请复印件,以及每个客户每月收款明细、折扣明细、折让证明等。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调整主张。 对于地区内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调整项目,初裁后,公司提供出口结汇证实书上的押息金额来计算信用费用,对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供的押息金额满足信用费用的条件,予以接受该项主张,不再计提信用费用。 关于出口退税,初裁后,公司宣称,从台湾地区原料供应商采购的原料如果用于外销出口,则可以享受加工出口退税。原料供应商可以以销货退回、进货退出或折让的名义开立证明单,向公司退回原料价格,价格按照公司间商定价格计算。并补充提交了向原料供应商的核退明细表、折让证明单、公司收款的交款通知书、入帐的转帐传票。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的所谓出口退税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所谓的退税主张不是向海关提出,而是与原材料供应商商定,同时公司与原料供应商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确定的退税单价也缺乏依据,因此调查机关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确认。 关于填表错误,公司提出由于失误,在答卷中误将台币作为美元计算,要求修正表中货币兑换的计算错误,并提供了有关证据。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项主张。 关于公司提出的其他调整主张,商务部经过审查并结合初裁后公司补交有关证据材料,终裁中予以确认。 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STEEL CO.,LTD,TAIWAN)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的非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 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几种型号的同类产品在台湾的销售数量占同类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初裁后,该公司递交了有关材料,对于初裁中未被采信的成本部分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有关原始凭证,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接受该公司的主张。在进行低于成本测试时,有两种型号的地区内销售有超过20%是低于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的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这两种型号正常价值的基础。另有一种型号的地区内销售全部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决定采用结构价格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的贸易商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依据其销售给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初裁后,该公司递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接受该公司在出口销售和地区内销售的环节费用的调整。 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 因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以确定公司的倾销幅度。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抽样方法。 1、正常价值 由于被选取的型号中,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在台湾地区销售,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及利润数据构造结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审查,公司提供的表6-3中与6-4中的成本数据不一致,调查机关暂按表6-4中的数据作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初裁后,公司进一步提供了有关资料,说明该差异是由下脚料及包装费用的差异形成的,而下脚料的差异已经在管理费用中体现,因此,调查机关同意将下脚料的差异在表6-4中剔除。而对于包装费用形成的差异,由于在调整项目中已经同时扣除了这部分差异,因此不再作重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