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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
【颁布时间】 2003-09-23
【实施时间】 2003-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4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接上页]

  初裁后,公司没有同意调查机关对其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对出口价格的认定。
  
  乌克兰公司
  
  乌克兰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ZAPORIZHASTAL IRON & STEEL WORKS (“Zaporizhstal”JSC))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做了进一步的审查,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对于关联方交易的采用和成本及低于成本测试,初裁后公司未就此提供评论,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做法及有关正常价值判定的结论。
  
  2、出口价格
  
  初裁后,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证据声称,其与出口交易客户--英国米兰公司为关联公司,要求采用英国米兰公司转售的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英国米兰公司曾向调查机关登记报名应诉,后又主动撤回。而扎波罗日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初裁前的提交答卷中没有报告英国米兰公司为其关联公司,且公司全部通过英国米兰公司出口,其在提交答卷时应当知道英国米兰公司为关联公司。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没有在答卷中如实报告关联情况,因此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初裁后,公司没有就其调整主张作进一步的评论,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调查结论。对于CIF价格,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按其他资料进行了估计。
  
  乌克兰马里乌波尔伊里奇钢铁公司(ILYICH IRON & STEEL WORKS,MARIUPOL)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的国内销售,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对于成本及低于成本测试,公司没有补充提交评论和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有关正常价值判定的结论。
  
  2、出口价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通过审查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决定将公司出口销售全部予以采用,并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初裁后,公司对其运费调整主张补充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真实,并能对调整主张起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公司并未对其调整主张提出评论意见和进一步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所作的决定。对于CIF价格,公司没有提供有关资料,调查机关按其他资料进行了估算。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OJSC ISPAT KARMET)
  
  1、正常价值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接受该公司提出的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根据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额占该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利用该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管理费用等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由于公司在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销售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通过结构价格最终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由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关联贸易公司莱克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莱克公司)负责对中国大陆出口。调查机关审查了调查期内莱克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情况,在排除莱克公司经营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和合理利润后,在此基础上计算该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关于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取得的信息,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增加了佣金项目的调整,接受了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输工厂--出口港(含海关检查费)、国际运输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和CIF价格,同时取消了初裁时调整的数量折扣和报关代理费。
  
  台湾地区
  
  台湾高兴昌钢铁股份有限公司(KAO HSING CHANG IRON & STEEL CORPORATION,TAIWAN)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台湾地区内销售做了进一步的审查,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地区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关于成本,初裁后公司补充了有关证据材料,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定接受公司的提供的成本资料。
  
  关于低于成本测试,由于公司发生折扣或折让等费用,该费用在财务报告单独列为一项,并不包括在管理费用等项目中,即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不包括这部分。因此,在作低成本测试时,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扣除数量折扣或折让后的价格为基础,进行低成本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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