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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间,调查机关会见了部分应诉公司人员以及部分涉案国政府有关官员、部分涉案国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产业损害的初步调查 1、确定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接受应诉登记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30天应诉期内,共有15户国外(地区)生产者、2户国外(地区)出口商、3户中国大陆进口商和1家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提出应诉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上述利害关系方符合应诉登记条件,接受了其应诉登记。 3、成立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由调查机关工作人员、产业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案件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4、初裁前的调查活动 (1)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2年4月1日和4月24日,调查机关分别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5份,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份。 (2)实地核查 2002年7月至8月,调查机关分别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申请书、企业调查问卷答卷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3)接受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和接待来访 调查机关接受了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的有关产业损害内容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接待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来访,听取了其意见陈述。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3年5月20日商务部就本案发布初裁公告,确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本案涉及的被调查产品特殊市场情况,因此商务部决定暂缓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五)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申请人、部分应诉公司和下游产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有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在终裁时依法予以了考虑。 (2) 实地核查。为了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应应诉公司的邀请,调查机关组成了反倾销实地核查小组,于2003年6月24日--7月18日赴哈萨克斯坦、阿联酋、俄罗斯和韩国对哈萨克斯坦伊斯巴特-卡尔梅特公司、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韩国联合钢铁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POSCO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调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有关销售、财务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等,随机抽取了各公司国内外销售及材料采购等交易。对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进一步进行了调查,重点核实了初步裁定中未予采纳项目的证明材料,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在终裁决定中依法予以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初裁后书面评论意见 在初裁决定公告规定的20天评论期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申请人、韩国株式会社POSCO和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的书面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