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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台湾盛余股份有限公司(SHENG YU STEEL CO.,LTD,TAIWAN):6% 3.台湾统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TON YI INDUSTRIAL CORPORATION,TAIWAN):6% 4.台湾尚兴钢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SHANG SHING STEEL INDUSTRIAL CO.,LTD,TAIWAN):7% 5.台湾烨隆企业股份有限公司(YIEH LOONG ENTERPRISE CO.,LTD,TAIWAN):8% 6.台湾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TEEL CORPORATION,TAIWAN):24% 7.其它台湾地区公司:55%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材料后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对来自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1.做出上述结论的主要事实依据: (1)来自被诉国家和地区中每一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根据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除1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小于2%外,来自被诉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在3%-55%之间,来自每一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被调查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均大于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2)根据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不同被诉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冷轧板卷的物理化学特性、生产过程、原材料构成、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的群体主要包括汽车、建筑、轻工等行业;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生产的冷轧板卷属于同类产品,其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具备共同竞争条件,在中国大陆市场上是相互直接竞争的。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可以就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对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2、关于韩国应诉方提出韩国被调查产品应排除在累积评估之外的问题 韩国应诉企业株式会社POSCO提出,韩国被调查产品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被调查产品存在较大的品质及价格差异,不具备共同竞争条件,应排除在累积评估之外。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进行累积评估时可以考虑的相关因素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关的有关统计数据和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了解,来自不同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进口数量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和持续的增长,来自不同被诉国家和地区的冷轧板卷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均较大,来自不同被诉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进口数量增长的可能性较大,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