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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六、期中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反倾销措施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于2003年5月20日发布初裁公告,初裁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中国大陆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是由倾销造成的。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2月20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原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三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中国大陆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冷轧板卷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2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22日,调查机关约见了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调查机关于3月22日,通过中国大陆钢铁协会向“台湾地区钢铁工业同业公会”和“台湾地区工业总会”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随后,调查机关通过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驻世界贸易组织经贸办公室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2002年3月23日,调查机关正式公告立案,并同时通知了本案的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报名应诉期内,共有18家生产商或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 3、收集证据 2002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了这些公司的申请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日之前,调查机关共收到16家生产商的答卷及部分关联贸易公司及进口商的答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