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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初裁后,因公司建议不对其进行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对出口价格的认定。 俄罗斯新利佩茨克冶金联合体股份有限公司(JSC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 (NI&SCo)) 在初裁中,由于公司前后表格不一及型号描述不清,调查机关采用最佳可获得资料对其进行了计算倾销幅度。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的表格及型号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在公司的销售系统中,采用了产品类型、产品型号和产品质量及市场等参数进行检索,所获取的数据与公司提交的表格相符。 由此调查机关认定,公司表格上的不一致是由于公司没有按被调查产品范围变更而更改所有表格及表格间不同统计标准和不同统计口径造成的,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交的表格数据是可信的,并决定采用依据重新确认的调查范围和同一统计标准提交的表格数据。 在初裁提交的答卷中,该公司对产品的分类既采用前苏联国家标准,同时又按照产品型号、名称的不同以及公司内部实施的产品会计代码的不同对产品分别予以了分类,但答卷中并没有对三个不同标准进行说明,也没有说明三者之间的关系,使调查机关难以理解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资料。 初裁后,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三个标准的详细说明,核查中,调查机关对其进行了核查,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可以按公司提出型号划分方法进行产品分类,并以此进行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正常价值 由于公司在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销售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及利润数据构造结构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管理、销售及财务费用进行了实地核查,认定公司提供成本资料准确,并接受公司的资料,并决定采用公司整体的利润率作为被调查产品的利润率。 2、出口价格 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所报告的出口交易是真实的,因此决定将公司出口销售全部予以采用,并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进行了核查,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真实,并能对调整主张起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调整主张。调查机关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口型号对应的国内销售的调整项目水平作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的调整项目进行了核查,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真实,并能对调整主张起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接受了该调整主张。对于CIF价格,公司部分型号的出口销售没有提供CIF价格,调查机关依法进行了估计。 俄罗斯玛格尼特戈斯克钢铁开放式股份公司(Open Joint Stock Company “Magnitgorsk Iron and Steel Works”)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的国内销售作了进一步的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的捐赠交易不能反映市场情况,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排除捐赠交易。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作了进一步的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的所有出口交易。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在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没有报告国内销售数量折扣和包装费,调查机关依法进行了补充调整。 对于其它的调整主张,如信用费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其证据可靠,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经过核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出的调整主张,如信用费用、货币兑换费、报关代理费、海关手续等有相关证据支持,予以支持。 韩国公司 韩国株式会社POSCO(POSCO) 因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的审查工作,在初裁中,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初步决定选取调查期内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量最大的前5个型号。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抽样方法。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公司的国内销售,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POSCO公司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销售,调查机关对这部分交易进行了审查,认定这部分交易基本上反映了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决定对这部分交易不作排除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