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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291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共同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1、 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8% (Rhodia Organique SAS) 2、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50% (Borregaard Italia SpA) 3、 其他欧盟公司:92% (All Others)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1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分别就倾销和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1月14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向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在2000年和2001年1-9月的产量分别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3月1日,外经贸部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欧盟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3月21日止,共有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和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向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欧盟的政府代表约见了外经贸部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外经贸部,并就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