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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4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4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接上页]

  3.中国国内产业管理状况。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完全实现了连续化生产,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2000年、2001年,欧盟出口到中国的邻苯二酚数量占同期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77.99%、88.17%和98.82%。数据表明,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占中国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欧盟的进口量,其中,从日本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同期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21.9%、11.8%和1.17%,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台湾的进口量均微不足道。因此,从欧盟进口的邻苯二酚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
  
  5.国内外竞争状况。中国国内的邻苯二酚产业,是在国外对我国限量和限定用途供应,并采取技术封锁的情况下,国家花巨资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经过近4年时间建立的。邻苯二酚生产线由中国自行研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现有苯二酚年生产能力2000吨(其中邻苯二酚年生产能力1400吨)。产品和生产工艺经有关部门鉴定,企业有完善的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同时企业参照日本、美国同类产品标准,制定了企业标准。产品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产品各项指标符合标准。产品与进口被诉产品在性能、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没有差异。国内外市场的正当竞争,未对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损害。
  
  6.贸易政策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该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六、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初裁决定确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确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了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共同确定,欧盟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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