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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4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4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接上页]

  对于该公司报告的其它欧盟内销售调整项目,包括: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佣金,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在经罗地亚香港转售的出口交易中有一笔交易的国际运费未报,且未说明原因,因此外经贸部暂使用其他交易的加权平均国际运费作为计算该笔交易运费的基础。对于其余出口交易,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所报告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暂接受该项调整。
  
  经审查,外经贸部对于出口销售其它调整项目暂予接受,包括:回扣、国际运输保险、包装费用、佣金。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Borregaard Italia SpA)
  
  1、 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利葛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不足5%,但外经贸部经审查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的交易从客户、时间和地域来看比较分散,且并非关联交易,从表面证据看属于正常商业交易的价格,其销售数量仍属进行适当比较的足够数量,因此外经贸部认定调查期内的欧盟内销售的交易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外经贸部对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的研发费用没有向被调查产品分摊,所报告的理由是研发费用只摊销至二酚衍生产品,但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和说明。外经贸部认为,新产品的研发是公司整体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成功之前,其费用必须由公司整体承担,也即由各成熟产品的收入支持,每个成熟产品都应支持新产品的研究与发展,因此外经贸部根据鲍利葛公司报告的营业额的分摊比例将研发费用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外经贸部同时审查了被调查产品的制造成本和其他的费用项目,并在初裁阶段暂接受上述成本费用的分摊和计算方法,采纳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上述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由于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外经贸部采用全部欧盟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意大利鲍利葛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自行负责全部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依据该公司对中国销售邻苯二酚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鲍利葛公司在欧盟内销售相关表格的附注中注明欧盟内销售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均按平均值报告,但该公司并没有提供关于计算过程、分摊的总额和平均值的说明,没有提供运费发票、保费发票等证据,也没有按要求在电子表格中保留公式。根据鲍利葛公司报告的材料,外经贸部无法对欧盟内销售内陆运费和保险费进行审查和核对,并有理由怀疑该公司所报运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外经贸部使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欧盟内销售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进行了计算。
  
  对该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售的其它调整项目:信用费用、佣金,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现阶段可以接受,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关于出口价格的调整
  
  经审查,对于出口销售以下调整项目: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信用费用,外经贸部认为鲍利葛公司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现阶段可以接受,因此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信用费用、回扣、佣金等。对于各公司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调整主张,外经贸部决定暂不予采纳。
  
  (三)倾销幅度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是通过比较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别计算出来的,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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