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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4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4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接上页]

  根据公司报告,在欧盟内销售中,罗地亚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由于罗地亚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成本部分有关信息,如未报告原材料名称及供应商名称,也没有报告原材料投入的数量,因此外经贸部无法对原材料成本进行审查。同时其主要原材料的减少金额与相关表格中投入原材料的金额不一致,外经贸部有理由怀疑罗地亚公司所报原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外经贸部使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进行了计算。
  
  同时,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罗地亚公司在欧盟内销售部分所报告的运费等费用的调整金额大于其成本部分提供的相应的销售费用金额,因此外经贸部在初裁阶段暂时使用欧盟内销售中报告的数据代替了成本部分的相关数据,并将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进一步审查。
  
  另外,罗地亚公司在所报告的成本计算中对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存货准备等费用科目未向被调查产品进行分摊,理由是这些费用与被调查产品无关,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而且上述费用罗地亚公司均向生产被调查产品部门的其它产品进行了分摊。外经贸部认为,上述费用均是为罗地亚公司长期发展需要而发生的,应由公司整体承担的费用,应向各个产品分摊,因此外经贸部将上述费用按销售额向被调查产品进行了分摊。
  
  根据上述调整,外经贸部重新核算了被调查产品欧盟内销售的成本。由于外经贸部无法获得经过上述调整后的月成本数据,因此外经贸部采用重新计算后的调查期平均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整个欧盟内销售的比例为94%,因此外经贸部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 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如下两种渠道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1)通过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香港)对中国出口;(2)罗地亚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其中一部分是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销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几种情况,外经贸部分别依据以下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
  
  (1)对于其直接出口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依据该公司直接出口的价格;
  
  (2)对于其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出口的交易,依据其在香港的关联贸易商罗地亚香港转售给中国独立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同时,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这部分交易中有一笔交易该公司并未报告数量及交易条件,仅有负的金额,该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说明,从金额上分析可能是回扣支付,外经贸部决定暂时将其排除,待实地核查时再对其予以核对;
  
  (3)对于其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的交易,外经贸部对其价格和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关于上述交易,罗地亚公司解释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目的为该关联公司自用,并主张其价格为公平交易的价格。经审查,外经贸部发现,这部分与关联公司交易的出口价格明显高于对其他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且高出部分幅度较大,外经贸部认为这些出口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出口销售价格相比,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状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同时,罗地亚公司报告上述交易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属于该关联公司自用,并未进行转售,而罗地亚公司也未将答卷转交该关联公司并报告有关的深加工成本和转售情况,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不采用上述交易的价格,从罗地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交易中选取数量相近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用于计算关联公司出口交易的出口价格。
  
  3、 调整项目
  
  外经贸部对罗地亚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罗地亚公司计算信用期间时使用了交易条件中的时间而非实际支付日期,因此在计算出口销售和欧盟内销售时外经贸部采用实际支付日期与交货日期之间的差来计算信用期间,并重新计算了调整金额。
  
  在罗地亚公司提交的答卷中,该公司提出,因存在对贸易环节的不同,因此应在欧盟内销售中对该项不同进行调整,但未提出具体调整费用和证据。外经贸部认为,现有材料不能充分表明存在贸易环节不同以及价格受到了该不同贸易环节的影响,因此决定对上述调整主张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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