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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43号
【颁布时间】 2002-11-04
【实施时间】 2002-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OO2年第43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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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收集证据
  
  2002年3月28日,外经贸部向上述报名应诉的两家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02年5月10日。截止该日,外经贸部共收到两家公司的答卷,其中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独立提交了相关部分的答卷。
  
  5、进一步收集证据
  
  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于2002年6月3日到5日赴申请人企业进行访问和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和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三)损害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1999年至2001年,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邻苯二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符合《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认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有资格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2002年3月14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石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考虑并同意了申请人和被诉方的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3、接收证据材料
  
  2002年1月14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拜会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组成邻苯二酚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2年6月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调查机关严格依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请求,将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略)
  
  规格:含量≥98%
  
  制造工艺:邻苯二酚主要采用苯酚和双氧水作为主原料,用苯酚羟基化法生产,经过化学反应、分离操作和精制而成。
  
  物理形态:邻苯二酚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重要的化学中间体,用途广泛,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丁硫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重要原料。
  
  调查机关经对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制造过程、主要生产技术指标、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调查后,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邻苯二酚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Rhodia Organique SAS)
  
  1、 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审查了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地亚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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