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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满足116号文件附件和《准则》规定的有关要求,二者不一致的地方,按照《准则》执行。 3.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对象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116号文件要求,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或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 四、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配合,按照116号文件和《准则》的要求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要积极开展《准则》的宣贯工作,摸清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从业状况,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培养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和内审员队伍,在实施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中,应使用具有《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的评审员。 六个试点省应在2010年10月试点结束时基本完成本省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试点地区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具体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当中遇到什么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请示报告,以便国家认监委及时对有关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 以上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 评审机构名称 (盖章) : 评审日期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表须知 1. 本《评审报告》报批件的封面、封底必须为统一印刷品,有盖章和签字页的需为原件。 2. 本《评审报告》可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3. 本《评审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页,共页。 4. 本《评审报告》所选“”内划“√”。 5. 本《评审报告》须经评审组签字有效。 6. “评审机构”栏填写承担技术评审的机构或技术监督局。 7.本《评审报告》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和监督评审。 1 概况 1.1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传真:E-mail: 负责人: 职务:电话: 联系人: 职务:电话: 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机构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 传真:E-mail: 负责人: 职务:电话: 1.3 设施设置特点 固定 临时可移动其他 1.4 法人类别 1.4.1 独立法人机构 其他法人(许可法人,非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经司法鉴定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事业登记法人企业登记法人 1.4.2 机构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机构填此项) 事业登记法人企业登记法人其他 1.5 评审类型 首次扩项复评审监督 其他 1.6 现有证书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 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起止日 : 司法鉴定实验室 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起止日 : 司法鉴定检查机构 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起止日 : 2.评审地点(多场所的另附页): 3.评审组意见(可另加附页): . 评审结论 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 评审组长签名: 日期: 注:评审组意见包括:①依据的现场评审通知文号;②评审组人数;③现场评审时间、地点;④对司法鉴定机构法律地位的描述以及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⑤评审过程,对机构体系运行有效性、资源、和司法鉴定报告等方面的评价;⑥对现场试验的评价。7建议批准的司法鉴定项目的数量;8不符合项及整改建议。 4.评审组确认的司法鉴定能力 建议批准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及限制范围 地址: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司法鉴定类别 司法鉴定 项目/参数 司法鉴定标准(方法)名称 及编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或说明 序号 名称 机构负责人签名: 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员/技术专家签名: 注: 1以汉字数字为序号,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可以以通栏方式填写; ②在“鉴定项目类别” 中以括弧汉字数字为序号填写鉴定的项目类别,如: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 ③在“项目/参数名称”中以阿拉伯数字为序号填写鉴定的项目或参数名称,如:伤残程度鉴定、视觉功能鉴定、笔迹鉴定、文件鉴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