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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认实[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6-16
【实施时间】 2009-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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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与所在鉴定机构具有长期的劳动关系。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是由从事不同专业的几个部门组成,每个部门都可以有一位技术管理者。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2
  
  管理体系
  
  
  
  
  
  
  
  
  
  
  
  
  
  
  
  
  
  序
  
  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整改项
  
  及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
  
  
  
  
  
  
  
  
  
  
  
  
  
  
  
  
  
  ,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4.3
  
  文件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4.4
  
  外部信息
  
  
  
  
  
  
  
  
  
  
  
  
  
  
  
  
  
  4.4.1
  
  通常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
  
  
  
  
  
  
  
  
  
  
  
  
  
  
  
  
  
  4.4.2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利用委托人提供的外部检测或者检查结果信息作为鉴定的主要依据,或者在鉴定报告中直接引用外部组织(如医院)等出具的检测或者检查结果的,应当有程序要求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4.6
  
  合同评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委托人要求和合同的程序,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委托人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序
  
  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整改项
  
  及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方予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4.7
  
  投诉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处理相关方对其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4.8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司法鉴定机构在识别了不符合工作时,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不符合工作的再次发生;
  
  
  
  
  
  
  
  
  
  
  
  
  
  
  
  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并借机改进。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4.9
  
  记录
  
  
  
  
  
  
  
  
  
  
  
  
  
  
  
  4.9.1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符合管理体系和司法鉴定文书档案管理规定的记录制作和保管制度。
  
  
  
  
  
  
  
  
  
  
  
  
  
  
  
  4.9.2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记录。
  
  
  
  
  
  
  
  
  
  
  
  
  
  
  
  记录应当包括参与取样和鉴定人员的标识。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或者对检查活动进行正确评价。
  
  
  
  
  
  
  
  
  
  
  
  
  
  
  
  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电子存储的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者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并为委托人保密。
  
  
  
  
  
  
  
  
  
  
  
  
  
  
  
  
  
  序
  
  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整改项
  
  及说明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鉴定文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当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
  
  
  
  
  
  
  
  
  
  
  
  
  
  
  
  4.10
  
  内部审核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当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工作地点的所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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