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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认实[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6-16
【实施时间】 2009-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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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资源允许时,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4.11
  
  管理评审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投诉及委托人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1
  
  人员
  
  
  
  
  
  
  
  
  
  
  
  
  
  
  
  5.1.1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熟知所执行鉴定的规则和要求,并有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能力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足够的司法鉴定人,每项鉴定业务至少拥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序
  
  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整改项
  
  及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使用在编人员或合同制人员。
  
  
  
  
  
  
  
  
  
  
  
  
  
  
  
  
  
  使用司法鉴定人外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应当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因鉴定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或者对鉴定结果不确定,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有效的文件化程序,以评估与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负责选择、监控外部专家的质量,并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5.1.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符合《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保证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司法鉴定检查机构为每个人规定必要的阶段培训计划。其中可以包括:
  
  
  
  
  
  
  
  
  
  
  
  
  
  
  
  a)入门阶段;
  
  
  
  
  
  
  
  
  
  
  
  
  
  
  
  b)在资深司法鉴定人指导下工作的阶段;
  
  
  
  
  
  
  
  
  
  
  
  
  
  
  
  c)在整个聘用期间的继续培训,以便与技术发展保持同步
  
  
  
  
  
  
  
  
  
  
  
  
  
  
  
  5.1.3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档案。
  
  
  
  
  
  
  
  
  
  
  
  
  
  
  
  5.1.5
  
  司法鉴定机构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熟悉业务。
  
  
  
  
  
  
  
  
  
  
  
  
  
  
  
  授权签字人应当经评审考核合格。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5.2.2
  
  设施和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序
  
  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整改项
  
  及说明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涉及烈性传染病的司法鉴定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并按规定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预案实施。
  
  
  
  
  
  
  
  
  
  
  
  
  
  
  
  5.2.3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
  
  
  
  
  
  
  
  
  
  
  
  
  
  
  
  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鉴定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
  
  
  
  
  
  
  
  
  
  
  
  
  
  
  
  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
  
  
  
  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
  
  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当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5.3
  
  鉴定方法
  
  
  
  
  
  
  
  
  
  
  
  
  
  
  
  5.3.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先选择司法部或其授权部门推荐的已经通过确认的方法。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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