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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④申请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能力,依据标准一般为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其他标准或方法应在“说明”中予以注明; ⑤如只能检部分参数,则在“限制范围或说明”填写只能鉴定的或不能鉴定的参数名称; ⑥如鉴定能力对所用标准、方法、量程、客户有限制的,应在“限制要求及说明”栏内说明; ⑦多场所的司法鉴定机构,按地点分别填写本表。 评审组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批准机关报送评审材料时,不必附带此注。 5.授权签字人及签字识别 第页共 页 序号 姓名 职务/职称 授权签字领域 备注 正体 签名 机构负责人签名: 评审组长签名: 评审员/技术专家签名: 5.1 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 第 页 共 页 考核的主要内容: 1.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2.具备相应的职责权利;3.熟悉或掌握司法鉴定技术及司法鉴定机构体系管理程序; 4.熟悉或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技术标准方法;5.熟悉司法鉴定报告审核签发程序;6.对司法鉴定结果做出相应评价的判断能力;7.熟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的要求。 序号 被考核人姓名 职务及职称 经考核后所确认的签字领域 给予评价意见: 评审员/技术专家签名: 年月日 注:被考核的授权签字人每人一张 附表1: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表 序 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整改项 及说明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1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鉴定活动的第三方法律地位。 申请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申请资质认定的推荐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持有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登记或者注册文件。 非独立法人的司法鉴定机构需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独立的司法鉴定能力,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4.1.2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规定的资金、场地、设备。 仅依据临时借用设备或者委托人设备申请的司法鉴定的项目,不予资质认定。 4.1.3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场所中进行的鉴定活动。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4.1.4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4.1.5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序 号 评审内容 评审意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缺 此 项 不 适 用 整改项 及说明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还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4.1.6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4.1.7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4.1.8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证书。 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备案。 4.1.9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必要时指定对鉴定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各项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鉴定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司法鉴定机构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