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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文办理程序: (一)收文处理程序:签收、登记、分发、送批、批办到承办、催办、注办、归卷等。 (二)发文处理程序:拟稿、核稿、签发、文印、核对、印章、登记、封发、注发、归卷等。 第四十七条 人口计生信访档案,是指人口计生部门在信访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纪录保存以备查考的各种文字图表资料和电子档案资料。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做好信访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努力实现和完善信访微机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档案保管期限和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归档范围: (一)永久保管:人口计生和信访工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办法、章程、制度、通知、决定;信访工作文件、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总结和信访立案件等。 (二)长期保管:信访登记本(表)和信访干部培训资料;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信访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 (三)短期保管:具有短期参考价值的文件、非立案转办件、较重要的来往便函,其他部门的信访工作报告和信访简报等。 第四十九条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信访档案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信访档案: (一)信访档案应当存放有序,便于查档调档,并注意防潮、防蛀、防火,防止档案丢失; (二)过期案卷和不入卷的材料,应当销毁,登记存档; (三)不得擅自修改信访档案,或者擅自为他人或者其他单位、部门提供信访档案资料; (四)本部门工作人员借阅、调用信访档案,应当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 (五)有关调查部门或者其他人员未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不得借阅、调用、复制、抄录、拍照信访档案; (六)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查验借阅方的证件、证明,登记存档; (八)经批准同意有关调查部门取证的档案材料原件或其复制品,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信访档案管理人员签署出证时间,出证单位名称,加盖部门信访专用章确认。 第五十条 电子档案设置的案卷目录和卷内文件目录等文书格式应当和纸质档案一致。 信访档案的立卷、装订按照《计划生育信访档案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法律责任,依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