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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6]160号
【颁布时间】 2006-11-10
【实施时间】 2006-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信访事项公示的起止时间自信访事项公示之日起20日;
  
  (六)信访人对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不服的,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执行;
  
  (七)信访人对匿名重复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集体重复上访的信访事项在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视为结案;有异议的,可以自信访事项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公示部门请求重新调查处理;信访人的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予以支持;信访人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联合接访办案,是指人口计生部门与涉及人口计生信访事项的有关单位、部门联合接待来访人或者办理信访案件的活动。
  
  涉及有关单位、部门的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联合接访办案:
  
  (一)举报、揭发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
  
  (二)越级重复上访且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领导批示件要求联合接访办案的;
  
  (四)其他重大、紧急、复杂的信访事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
  
  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联合接访办案:
  
  (一)应当联合接访或者办案的信访事项,由人口计生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填写《联合接访办案审批表》,提出联合接访或者联合办案意见,呈送分管领导或者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商请有关单位、部门会签后,确定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办理案件的人员、时间,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拟定调查处理方案;
  
  (二)人口计生部门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与信访人约定来访时间、地点、人数及有关注意事项,并组织现场联合接访或者调查工作;
  
  (三)接访人员或者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上访人和有关当事人的陈述,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依法对信访人作出答复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后,填写《联合接访办案审查表》或者撰写调查报告;
  
  (四)《联合接访办案审查表》和调查报告应当由联合接访办案人员签字确认,报联合接访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后形成处理意见,由联合接访办案人员共同负责处理意见的落实,最后形成结案报告存档;
  
  (五)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按照信访案件办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访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以转办为主,县级人口计生局应当多办少转,乡级计生办应当直接查办。
  
  第二十七条 管辖: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案件;
  
  (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以办理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信访案件交办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受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管辖;
  
  (四)人口计生部门发现查处的信访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口计生部门并告知信访人;受移送部门应当将信访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部门;
  
  (五)受移送部门认为移送部门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六)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自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之日起10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应当立案调查:
  
  (一)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立案交办的,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通报到京重复上访的;
  
  (二)本级党委、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领导批示立案调查、要处理结果,或者指定直接查办的;
  
  (三)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或者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报请协调处理且案情重大的;
  
  (四)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
  
  (五)举报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施行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举报截留、贪污、挪用、克扣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
  
  (七)反映节育手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重大信访事项应当立案调查的。
  
  前款第(四)项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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