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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闽人口发[2006]160号
【颁布时间】 2006-11-10
【实施时间】 2006-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被询问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者全部更改时,应当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证;
  
  (五)对被调查人相片的取证,应当将相片贴在《相片取证询问笔录》纸的特定位置,根据证人的陈述,记录相片中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职业及调查事实等,并由证人在相片的右侧和底侧押印确认;
  
  (六)询问笔录应当注明被询问人的身份、询问时间、地点和在场人员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向所在人口计生部门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所在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相关证据或者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二)对上访老户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不局限于原调查结论、不局限于原处理意见、不局限于原领导讲话的原则,依法处理;
  
  (三)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四)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七)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补充调查;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八)信访案件的移送或者撤销应当填写《信访案件移送审批表》或者《信访案件撤销审批表》,提出案件移送或者撤销的建议;案件移送应当报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案件撤销应当报立案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一)人口计生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二)案件移送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案件移送不批准的,应当将不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三)人口计生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下列材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一)《信访案件移送书》;
  
  (二)《信访案件移送审批表》复印件;
  
  (三)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复印件;
  
  (五)《信访案件移送回执单》;
  
  (六)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材料。
  
  案件移送应当由专人办理,并由接案部门签收,收取《信访案件移送回执单》。《信访案件移送回执单》移送部门和接案部门各持1份。
  
  第三十五条 催办和回避
  
  催办:
  
  (一)逾期未结案的信访案件可以使用电话催办,或者发函催办;
  
  (二)长期拖着不办的、或者案情复杂的信访案件可以派人督办,协助承办部门分析案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三)重大信访案件可以采用会议协调的催办方式,要求案发单位、承办部门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汇报案情、采取措施、议定方案、妥善处理。
  
  回避:
  
  (一)办案人员与信访案件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填写《信访案件回避审批表》,申请回避;
  
  (二)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的回避,由部门主要领导决定;
  
  (三)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信访人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办案人员回避请求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信访人或者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结案
  
  结案时限:
  
  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上级立案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求限时办理的,按照限办时间结案上报。
  
  国家人口计生委或者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立案件经由省、设区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交办的,承办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将结案报告上报上一级交办部门;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一)县级人口计生局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40日内上报;
  
  (二)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自立案部门立案之日起50日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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