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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应当属于本部门管辖和受理范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并有具体的举报线索或者事实依据。 第二十九条 立案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立案报批程序: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自接到信访件2日内填写《信访事项立案审批表》,提出立案调查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二)本部门领导批示交办件,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或者立案标准签署立案调查意见; (三)上级或者本级党委、政府部门领导批示交办的,由分管领导签署立案调查意见; (四)信访工作人员呈送非领导批示的立案报批件,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审批,重要的报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五)人口计生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机构填写《联合办案审批表》,办理立案报批手续;《联合办案审批表》应当经联合办案部门会签。 登记: 经批准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应当填写《信访事项立案登记本》,登记交办单位文号、立案时间、承办部门、处理情况、审查结果、结案时间等。 第三十条 发函交办和直接查办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函交办信访案件: (一)信访工作人员自接到批准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2日内填写《信访案件交办函》,发函交办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并附信访材料复印件,上级部门交办函复印件一并转交承办部门,原件存档。 (二)应当及时办理的信访案件,可以采用电话交办、电传交办或者电子邮件交办的方式,而后再正式发函交办。 人口计生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直接查办信访案件: (一)承办部门落实办案人员、办案时间、办案经费,拟定调查方案; (二)办案人员查阅案卷,熟悉案情,确定涉及本案被调查的人员、单位,拟定调查提纲,掌握涉及本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办案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撰写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 (四)承办部门依法对涉及本案的有关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案件移送或者撤销。 第三十一条 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调查、收集证据: (一)按照合法、客观、全面、及时、保密的原则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既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二)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少于两人,且已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收集物证、书证,应当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本件系原件复印”或者“与原件(物)相同”字样及保存单位或者出处的文字说明,取证人签字确认; (四)收集的证言应当一人一证,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以由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五)调查人员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调查信访人匿名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六)调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在场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七)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现场检查笔录经被检查人阅核后,由现场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检查人员在检查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八)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提取保存,并向被提取人出具《证据提取凭证》; 《证据提取凭证》一式二联,第二联由被提取人保存。 调查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前应当拟好询问提纲;询问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作自我介绍,并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后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阅核,签字押印,并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二)被询问人无阅核或者签字能力的,由调查人员如实宣读,被询问人押印确认,并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三)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押印的,应当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