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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1.2 防止烟道气体泄漏 2.3.1.2.1 清洗器和鼓风机连同有关管系和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应予以特别考虑,以防止烟道气体泄漏到围蔽处所内。 2.3.1.2.2 为了安全维修,应在烟道气体隔离阀与清洗器之间,或在清洗器的烟气入口处装设一台附加水封装置或有效防止烟气渗漏的其它设备。 2.3.1.3 气体调节阀 2.3.1.3.1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安装一个气体调节阀。按第2.3.1.5段的要求,该阀应能自动控制关闭。除非第2.2.3段中要求的惰性气体鼓风机装有自动控制转速的设备,否则它还应能自动调节通往液货舱的惰性气体的气流。 2.3.1.3.2 第2.3.1.3.1段所述的气体的调节阀应装在惰性气体总管通过的最前面的气体安全处所的前舱壁处。 2.3.1.4 烟道气体止回装置 2.3.1.4.1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至少安装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为水封,以便在船舶所有正常的纵倾、横倾以及运动的情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回流至机器处所的烟道或任何气体安全处所。它们应位于第2.3.1.3.1段所要求的自动阀与通向液货舱或液货管路的最后一段连接管之间。 2.3.1.4.2 第2.3.1.4.1段所述的装置应位于液货舱区域的甲板面上。 2.3.1.4.3 第二个止回装置应为能防止气体或液体倒流的止回阀或等效设备,其安装位置应在第2.3.1.4.1段所要求的甲板水封的前方。它应装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作为可靠关闭装置的替代措施,可以在止回阀的前方装设一个附加的具有此种关闭作用的阀,以便将甲板水封与通往各液货舱的惰性气体总管隔离开来。 2.3.1.4.4 作为防止从甲板总管倒流的碳氢化合物液体或气体可能泄漏的一个附加措施,应在第2.3.1.4.3段所述的具有可靠关闭装置的阀和第2.3.1.3段所述的阀之间的管段上备有设施,在前者所指的阀被关闭时,能安全地透气。 2.3.1.5 自动关闭装置 2.3.1.5.1 惰性气体鼓风机和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1、2.4.3.1.2和2.4.3.1.3段规定的预定限值来布置。 2.3.1.5.2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4段的规定布置。 2.3.1.6 含氧多的气体 按照第2.4.3.1.5段,当惰性气体的含氧量以体积计超过8%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改善气体的质量。除非气体的质量得到改善,否则所有液货舱作业应予暂停,以避免空气被吸入舱内,而且第2.3.1.4.3 段所述的隔离阀也应关闭。 2.3.2 惰性气体管线 2.3.2.1 在第2.2.4和2.3.1.4段所要求的止回装置的前方,惰性气体总管可以分成两根或两根以上的支管。 2.3.2.2 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应装有通向每一个液货舱的支管。惰性气体总管应装有截止阀或等效控制装置,将每一个液货舱隔开。如果装的是截止阀,则应设有锁闭装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控制系统应提供该阀操作状况的明确信息。 2.3.2.3 对于混装船,用于将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油水舱与其它舱隔开的装置应由盲板法兰组成,当载运油类以外货物时,这种法兰应一直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上,但《惰性气体系统导则》有关章节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3.2.4 应设有保护液货舱在与惰性气体总管隔开时免受因温度变化引起超压或真空的影响的装置。 2.3.2.5 管系的设计应在所有正常情况下能防止液货或水在管路内积聚。 2.3.2.6 应设有适当装置使惰性气体总管能与外部的惰性气体供应管相连接。该装置应包括250 mm标称管材尺寸的螺栓法兰,用阀将惰性气体总管隔开,并位于第2.3.1.4.3段所述的止回阀的前方。法兰的设计应符合在船舶货物管系的其它外部连接的设计中所采用的标准中的适当等级。 2.3.2.7 如果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液货管系之间装有连接管,考虑到在两个系统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压力差,因此应设有保证有效隔离的装置。该装置应由两个截止阀组成,并在两阀之间装有能使该处空间安全透气的装置,或者用带盲板的短管组成的装置。 2.3.2.8 位于液货总管一侧用来隔离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与液货总管的阀,应为带有可靠关闭装置的止回阀。 2.4操作与控制要求 2.4.1 指示装置 在惰性气体鼓风机进行工作的任何时候,应有设备用以连续指示鼓风机排气端惰性气体的温度和压力。 2.4.2 指示和记录装置 2.4.2.1 当供送惰性气体时,应有仪表连续指示和永久记录: .1第2.3.1.4.1段所述止回装置前方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压力;和 .2鼓风机排气端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惰性气体的含氧量。 2.4.2.2 第2.4.2.1段中所述的装置应置于液货控制室(如有此室)内。如果没有液货控制室,则应安装在负责液货作业的高级船员易于接近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