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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2-05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接上页]

  2.3安装要求
  
  2.3.1 集烟器
  
  2.3.1.1 在每一个需要探烟的围蔽处所应至少设置一个集烟器。但是,如果某一处所设计成油或冷藏货与要求装取样探烟系统的货物交替装载,则应为该系统提供隔离此类处所内集烟器的设施,这种设施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3.1.2 集烟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其间距应使任何部分的顶甲板区域离集烟器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2m,如果在可以机械通风的处所内采取这种系统,则集烟器的位置应考虑到通风的影响。
  
  2.3.1.3 集烟器应置于不会受到碰撞或机械损伤的位置。
  
  2.3.1.4 每一取样点不应连接四个以上的集烟器。
  
  2.3.1.5 不同围蔽处所的集烟器不应连接到同一个取样点上。
  
  2.3.2 取样管
  
  2.3.2.1 取样管的布置应使失火的位置容易被确定。
  
  2.3.2.2 取样管应是自泄式,且有适当的保护装置以防止装卸货物时受碰撞和损坏。
  
  2.4系统控制要求
  
  2.4.1 声光报警信号
  
  2.4.1.1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
  
  2.4.1.2 应在控制板上或其附近应清楚地显示该装置所保护处所的信息。
  
  2.4.1.3 探测到烟火或其它燃烧产物时,应在控制板和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4.1.4 应对该系统作业所必需的电源的失电情况予以监测。任何失电情况均应在控制室和驾驶室内发出声光信号,该信号应与烟火探测信号有所区别。
  
  2.4.2 测试
  
  应为系统的试验与维修提供适当的说明书和备件。
  
  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低位照明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一般要求
  
  所要求的任何低位照明系统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或达到本组织可接受的国际标准。
  
  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应急消防泵的规范。本章不适用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对该类船舶的要求见公约第II-2章第 10.2.2.3.1.1条。
  
  2工程规范
  
  2.1总则
  
  应急消防泵应为固定式独立动力驱动的泵。
  
  2.2部件要求
  
  2.2.1 应急消防泵
  
  2.2.1.1 泵的排量
  
  泵的排量应不低于公约第II-2章第10.2.2.4.1条所要求的消防泵总排量的40%,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低于下列排量:
  
  ┏━━━┯━━━━━━━━━━━━━━━━━━━━━━━━━━┯━━━━━━┓
  ┃.1  │小于1000总吨的客船和2000总吨            │ 25m3/h   ┃
  ┃   │及以上的货船;以及                 │      ┃
  ┠───┼──────────────────────────┼──────┨
  ┃.2  │小于2000总吨的货船                 │ 15m3/h   ┃
  ┗━━━┷━━━━━━━━━━━━━━━━━━━━━━━━━━┷━━━━━━┛
  
  2.2.1.2 消防栓压力
  
  当泵按第2.2.1.1款的要求供水时,消防栓处的压力应不小于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最低压力。
  
  2.2.1.3 泵吸水头
  
  泵的总吸头和净正吸头的确定应考虑公约和本章有关泵的排量和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横倾、纵倾、横摇和纵摇状态下消防栓的压力。船舶在进出干船坞时的压载状态不必视为营运状况。
  
  2.2.2 柴油机和燃油柜
  
  2.2.2.1 柴油机的起动
  
  泵的任何柴油驱动动力源应能在温度降至0℃时的冷态下用人工(手摇)曲柄起动。如果这样不切实际,或如遇到更低的气温时,则可考虑主管机关可接受的加热安排,以确保随时起动。如人工(手摇)起动不可行,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其它起动方式。这些方式应能够在30分钟内至少使柴油驱动的动力源起动六次,并在前10分钟内至少起动两次。
  
  2.2.2.2 燃油柜容量
  
  燃油供应柜所装盛的燃油应能使泵在全负荷下至少运行3小时,同时在A类机器处所外应储备足够数量的燃油,能使该泵在全负荷下再运行15小时。
  
  第13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的规范。
  
  2客船
  
  2.1梯道的宽度
  
  2.1.1 梯道宽度的基本要求
  
  梯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900 mm,对于超过90人的情况,每超过1人则梯道的净宽度应至少增加10 mm。经由该梯道撤离的总人数应假定为该梯道所服务区域内船员和旅客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梯道的宽度应不低于按第2.1.2段所确定宽度。
  
  2.1.2 梯道宽度的计算方法
  
  2.1.2.1 计算的基本原则
  
  2.1.2.1.1 本计算方法确定每一层甲板上梯道的最小宽度,同时考虑到通向该梯道的相邻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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