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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4.2 探测器的定位 2.4.2.1 探测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它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伤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要有0.5米,但在走廊、贮藏间和梯道中除外。 2.4.2.2 探测器的最大间距离应符合下表: 表9.1探测器的间距 ┏━━━━━━━━━━┯━━━━━━━━━━┯━━━━━━━━━━┯━━━━━━━━━━┓ ┃ 探测器类型 │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中心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 ┃ ┃ │面积 │ │ ┃ ┠──────────┼──────────┼──────────┼──────────┨ ┃感温 │37m2 │ 9m │4.5m ┃ ┠──────────┼──────────┼──────────┼──────────┨ ┃感烟 │ 74 m2 │11m │5.5m ┃ ┗━━━━━━━━━━┷━━━━━━━━━━┷━━━━━━━━━━┷━━━━━━━━━━┛ 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表明探测器特性的试验数据,要求或允许与上表不同的间距。 2.4.3 电线的布置 2.4.3.1 构成系统一部分的电线的布置应避开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有高失火危险的其它围蔽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备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或连接适当的电源的情况除外。 2.4.3.2 具备区址识别能力的探火系统的回路在火灾时会受到损坏的部位不得多于一个。 2.5系统控制要求 2.5.1 声光火灾信号 2.5.1.1 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动作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灾信号。如果该信号在两分钟内未能引起注意,则应自动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这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2.5.1.2 控制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位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2.5.1.3 作为最低要求,指示装置应能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所在的分区。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随时易于接近的位置。如果控制板位于主消防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位于驾驶室内。 2.5.1.4 应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清楚显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位置的信息。 2.5.1.5 应对该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情况予以适当监视。若有故障情况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信号。 2.5.2 试验 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第10章 取样探烟系统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取样探烟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一般要求 2.1.1 本章中凡出现“系统”一词时,系指“取样探烟系统”。 2.1.2 所要求的任何系统应能在任何时候连续工作,但按程序扫描原理工作的系统可被接受,条件是扫描同一位置两次之间的间隔所给出的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1.3 该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能防止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或灭火剂漏进任何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或机器处所。 2.1.4 该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电压变化和瞬间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并避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 2.1.5 该系统的型式应为能进行正确工作试验,并能在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的情况下恢复到正常的监测状态。 2.1.6 应为该系统工作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提供一套替代电源。 2.2组件要求 2.2.1 传感装置应经验证,以在传感室内的烟密度超过每米6.65%的减光率之前动作。 2.2.2 应装有双套取样风机。在正常通风条件下,风机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在被保护区内工作,并且总响应时间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2.3 控制板应允许在每一取样管上都可观察烟雾。 2.2.4 应装有通过取样管监测气流的装置,并设计成确保从每一个相互连接的集烟器中抽取的量尽可能相等。 2.2.5 取样管的内径至少为12mm,但与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连接的取样管除外,此时管路的最小尺度应足以使灭火气体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被排放出来。 2.2.6 取样管应配备一个用压缩空气定期驱烟的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