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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0-12-05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接上页]

  2.4.2.3 此外,应在以下位置安装仪表:
  
  .1在驾驶室内,在所有时间内指示第2.4.2.1.1段所述的压力 ,并在混装船上污油水舱与惰性气体供气总管隔离时,指示污油水舱 内的压力;和
  
  .2在机器控制室或机器处所内,显示第2.4.2.1.2段所述的含氧量。
  
  2.4.2.4 应配备手提式仪器,用以测定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此外,应对每个液货舱作出适当布置,以便能使用这些手提式仪器测定液货舱内的空气情况。
  
  2.4.2.5 应配备适当装置,用以校准第2.4.2.1至2.4.2.4段中所述的固定式和手提式气体浓度测量仪表的零位和刻度。
  
  2.4.3 声光报警装置
  
  2.4.3.1 对于烟道气体型和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均应装设声光报警装置,以指示:
  
  .1第2.2.2.1段所述的烟道气体清洗器内的水压和流量过低;
  
  .2第2.2.2.1段所述的烟道气体清洗器内的水位过高;
  
  .3第2.4.1段所述的气体温度过高;
  
  .4第2.2.3段所述的惰性气体鼓风机失灵;
  
  .5第2.4.2.1.2段所述的气体含氧量按体积计超过8%;
  
  .6第2.3.1.3和2.4.2.1段所述的气体调节阀自动控制系统和指示装置失电;
  
  .7第2.3.1.4.1段所述的水封中的水位过低;
  
  .8第2.4.2.1.1段所述的气体压力低于100mm水柱。报警 装置应保证混装船的污油水舱内的压力在所有时间都得到监测;以及
  
  .9第2.4.2.1.1段所述的气体压力过高。
  
  2.4.3.2 对于惰性气体发生器型的惰性气体系统,应增设声光警报装置,以显示:
  
  .1燃油供应不足;
  
  .2发生器失去动力;以及
  
  .3发生器自动控制系统失去动力。
  
  2.4.3.3 第2.4.3.1.5、2.4.3.1.6和2.4.3.1.8段所要求的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机器处所和液货控制室(如有此室)之内,但在每一种情况下,所要求的报警装置都应安装在负责的船员能立即收到的位置。
  
  2.4.3.4 应装设一个独立于第2.4.3.1.8段所要求的报警装置的声响报警系统或自动关闭液货泵的装置,它们在惰性气体总管内达到预定的低压限值时启动。
  
  2.4.4 使用说明书
  
  船上应备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操作方法、安全和维修要求以及有关惰性气体系统及其在液货舱系统中的应用对职业健康的危害。说明书应包括万一惰性气体系统发生故障或失效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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