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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6项:前述各项的规定不适用第1项规定的财务大臣的权限及第2项、第3项及前项规定的属于财务大臣权限中由财务大臣指定的。 第7项:财务大臣做出前项的指定时,应公布其决定,废止或变更时也同样需要公布。 第26条 事务的委任 财务大臣或经济产业大臣根据《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委托日本银行处理的与《法》(仅限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及第六章之二(第55条之二、第55条之五及第55条之六除外)。第10款中同)的施行有关的事项,是下述事务中由财务省令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事务。 第1款:根据《法》第23条第1项的规定受理申报的相关事务 第2款:与缩短《法》第23条第3项规定的期限有关的事务; 第3款:与送交《法》第23条第4项规定的记载劝告内容的文书有关的事务; 第4款:与受理有关《法》第23条第6项规定的承诺的通知有关的事务; 第5款:与送交记载《法》第23条第9项规定的命令内容的文书有关事务; 第6款:与《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及第6条第2项、第11条第3项、第15条第2项或第18条第4项规定的许可有关的事务; 第7款:与受理(前条第5项规定的征求财务局长及福冈支局局长的报告除外)《法》第55条之一、第55条之三、第55条之四、第55之七、第55条之八(仅限本政令第18条之八的相关部分)规定的报告有关的事务。 第27条 特定手续等的指定 《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的(该项第2款相关的内容除外)许可申请按《法》第69条之二第1项的政令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8条 特定手续等的方法 第1项: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履行前项手续者,必须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从《法》第69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输入输出装置(仅限该项规定的对交易者等使用的,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输入。 第2项:前项规定的输入,必须由申报者根据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程序事先向经济产业大臣申报。 附表(与第17条相关) 技术 1.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之一的项的中栏中所列货物的设计、制造及使用有关的技术 2.(1)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2之二的项中栏所列货物的设计制造及使用有关的技术 (2)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数字控制装置的使用有关的技术 3.(1)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之三的项(1)所列货物的设计、制造及使用有关的技术 (2)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之三的项(2)所列货物的设计、制造及使用有关的技术 4.(1)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之四的项中栏所列货物的设计制造及使用有关的技术 (2)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火箭用航空电子装置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有关的技术(除(1)中所列外) (3)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火箭及无人飞机搭载用的电子计算机的使用有关的技术(除(1)中所列外) (4)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高压釜的使用有关的技术 (5)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以通过原料天燃气的热分解生成物质为基材进行固定的装置的使用有关的技术 5.(1)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之五的项的中栏所列货物的设计及制造有关的技术 (2)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之五的项的中栏所列货物的使用有关的技术 (3)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陶瓷及生成陶瓷的物质的设计及制造有关的技术(除(1)及15的项的中栏所列外) (4)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polybenzothiazole及polybenzooxizole的设计及制造有关的技术 (5)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包含乙烯醚的单体的橡胶状的氟化合物的设计及制造有关的技术 (6)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的制造有关的技术(除(1)所列外) (7)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复合材料的设计有关的技术(除4的项的中栏所列外) (8)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电波吸收材料及导电性高分子的使用有关的技术(除4的项中栏所列外) 6.(1)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之六的项的中栏所列货物的设计及制造有关的技术 (2)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第1之六的项的中栏所列货物的使用有关的技术(除2的项的中栏所列外) (3)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数字控制装置及coating装置的使用有关的技术(除2的项的中栏所列外) (4)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金属的加工用装置及工具(包括型)的设计及使用有关的技术(除(1)~(3)所列外) (5)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与液压式扩形机(包括型)的设计及制造有关的技术(除(4)所列外) |